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周丹丹 羅冰
前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斗床徽敻偁幏ā贰盎煜龡l款”雖然在本次修法過程中爭議比較多,且修訂幅度也比較大,但就“包裝、裝潢”部分的條款內容并無任何修改,司法實踐中,什么是“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在認定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引發(fā)權益邊界諸多爭議。本文將結合典型司法案例,對“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司法認定法律實務問題進行探究。
一、“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的構成要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已經對保護的標識構成要件作出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受保護的標識應當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反法司法解釋)針對“有一定影響的”具體內涵進行了明確,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因此,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必須具備“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以及“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兩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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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的認定,反法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qū)域、數(shù)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對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這一因素,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是根據地域性原則,有關商業(yè)標識只有在中國境內具有知名度,才可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二是知名度的認知主體是相關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并不要求是普遍的社會公眾;三是有關商業(yè)標識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具有知名度即可,而不要求在全國知名【1】。相關公眾不等同于商品直接消費者,還可以包括行業(yè)人員、市場經營活動相關人員、普通社會公眾等【2】。
有些帶有強烈地域色彩或者與當?shù)厝松盍晳T密切相關的商品、服務,比如一些區(qū)域性的特色餐飲品牌,雖然其影響力局限于某個城市或地區(qū),但在當?shù)叵M者群體中具有較高知名度,也可被認定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
(二)“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認定
“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方面,反法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列舉了標識不具有顯著性的幾種情形:(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識;(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通常情況下,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過,前述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識中,除了第(三)種情形絕對無法通過使用而獲得受保護的資格外,其他類型的標識若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獲得了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并且達到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這類標識也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保護。
如在加多寶公司與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以紅色為主色調的表現(xiàn)形式在罐裝飲料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中并不鮮見,但考慮到飲料商品的包裝、裝潢形式具有較大的設計空間,而涉案包裝、裝潢通過對色彩、文字、圖案等設計要素的選擇和組合,呈現(xiàn)出了具有一定獨特性,并與商品的功能效果無關的視覺效果與顯著特征,并通過經營者長時間及較大范圍地宣傳和實際使用行為,使涉案包裝、裝潢所發(fā)揮的商品來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斷加強。因此,涉案包裝、裝潢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特有包裝、裝潢”的保護條件。
二、“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認定的難點問題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法司法解釋已對“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認定作出詳細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的實際案例中也仍存在部分難點問題。
?。ㄒ唬┥虡恕⑵髽I(yè)的知名度能否延及或投射到包裝、裝潢上
新氧公司訴更美公司不正當競爭案【4】中,新氧公司宣傳和使用的對象是含“新氧”商標的整個 APP 圖標,而案件中主張的裝潢為“剔除了‘新氧’‘醫(yī)美’‘整形’等文字后的背景、布局及顏色組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新氧”商標知名度能否延及或投射到包裝、裝潢上的認知完全不同。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給消費者留下印象的是圖標整體,而不能機械區(qū)分各組成要素對知名度的貢獻程度。當某一整體形象具有一定影響力后,該整體本身所蘊含的知名度通常會延及或投射于整體形象中具有顯著性的部分,二者雖不等同,也不能完全割裂。該判決事實上認可了商標知名度對包裝、裝潢知名度的貢獻。但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應將商標與裝潢進行法律上的分離,判斷裝潢本身是否經過實際的商業(yè)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成為獨立的商業(yè)標志。對新氧公司的涉案APP 圖形標識進行法律認定時,應當排除新氧公司的注冊商標“新氧”,對圖形標識中的其他要素組合是否構成裝潢進行認定。可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并不認可商標知名度對包裝、裝潢知名度的貢獻。
也有判決認為商標知名度雖不能等同于其他標識的知名度,但對其他標識具有積極意義。如浪花公司與明仕達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5】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企業(yè)生產多種商品或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多種不同包裝、裝潢的情況下,商標的知名度不能完全等同于某一商品的知名度,但商標的知名度對商品知名度顯然具有積極作用。
綜上,司法實踐對商標與包裝、裝潢知名度的關系尚未形成統(tǒng)一標準,但普遍要求原告重點證明包裝、裝潢本身的獨立影響力,也可能認可商標、企業(yè)知名度的輔助作用。因此,在辦理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案件時,作為原告方,應重點關注包裝、裝潢本身知名度,商標、企業(yè)知名度證據可以適當提交,僅作佐證。作為被告方,應細致拆解原告主張的權益基礎和對應證據,提示法院注意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構成要件,避免法院將商標或企業(yè)本身的知名度直接代入包裝、裝潢中。
?。ǘ┖陨虡说陌b、裝潢能否直接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當商品的包裝、裝潢包含注冊商標時,能否直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保護,還是應優(yōu)先適用《商標法》,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若包裝、裝潢中的特有裝潢主要由注冊商標構成,那么應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而不能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種主流觀點則認為,《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的法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區(qū)別,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即不排斥當事人在享有商標權的情況下依據包裝、裝潢權益提出民事訴訟。
在仙津公司與鴻志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中【6】,仙津公司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未主張商標侵權而選擇裝潢保護。一、二審法院均認為仙津公司主張保護的包裝、裝潢系由注冊商標組成,特有裝潢所獲得的商譽已經與注冊商標承載的商譽不可分,難以在商標權之外再獨立構成特有裝潢民事權益,應由《商標法》保護。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認為注冊商標并不能成為涉案商品裝潢不能獲得保護的權利障礙。在仙津公司并未針對本案被訴侵權的行為同時提出商標權保護的情況下,也不存在重復保護的問題。一、二審法院以仙津公司請求保護的裝潢的主要識別部分已經分別注冊商標為由,認為仙津公司對于涉案商品裝潢不可以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予以糾正。
在農夫山泉公司與孟鴻公司不正當競爭案【7】中,農夫山泉公司主張的涉案名稱、包裝、裝潢同時存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對農夫山泉公司已經取得上述權利的情況下,能否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被訴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明確認定《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的法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區(qū)別,相互之間并不存在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
(三)包裝、裝潢發(fā)生迭代,如何主張“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
在商業(yè)領域,商品更新?lián)Q代的速度較快,包裝、裝潢的改版和調整也時常發(fā)生。包裝、裝潢有變化,并不必然導致其不能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的要求,包裝、裝潢細節(jié)變更,但核心要素穩(wěn)定的包裝、裝潢可整體保護。
在保健然公司等與億頓公司不正當糾紛案【8】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就商品裝潢的穩(wěn)定性而言,雖然百吉?!鞍舭簟蹦汤疑唐吩啻胃鼡Q外包裝袋的裝潢設計,但不同版本的裝潢的區(qū)別僅在于具體卡通圖案、個別文字及圖形細節(jié)設計上,裝潢的主體要素及整體布局仍基本相同,整體風格保持一致并且具有穩(wěn)定的設計特征。原告提交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該商品經多年經營已在所屬行業(yè)及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使得相關公眾將其前述持續(xù)使用的具有穩(wěn)定特征的裝潢與原告商品聯(lián)系起來,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其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因此,使用于百吉福棒棒奶酪商品的具有穩(wěn)定性和特有性的各個版本的外包裝袋裝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可獲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由此可見,當包裝、裝潢僅有細節(jié)變化時,若想主張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新舊包裝、裝潢在整體風格、布局和核心要素上的統(tǒng)一性和穩(wěn)定性,以及該包裝、裝潢在市場上已具有一定影響,能夠讓相關公眾將其與商品來源建立聯(lián)系。
(四)“網紅爆款”上市時間短,是否影響“有一定影響”包裝、裝潢的認定
一般來說,在舉證證明商品包裝、裝潢的知名度時,商品銷售時間、宣傳時間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銷售時間越長、廣告持續(xù)時間越長,標識的知名度越高。但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發(fā)展,經常會出現(xiàn)“網紅爆款”商品,這些商品的特點為銷售、傳播渠道以互聯(lián)網為主,上線時間周期短、銷量高,受眾主要為年輕消費群體。對于這些推出后短時間內即獲得龐大的流量和廣泛的關注度的“網紅爆款”商品,即使商品的銷售和宣傳時間很短,只要能夠證明商品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仍然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在逸仙公司與伴奏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9】中,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在評價完美日記“探險家十二色眼影”商品影響力時,應結合商品品牌整體考量。判斷此類“爆款”商品銷售規(guī)模,與傳統(tǒng)營銷商品有別。雖該眼影銷售時間短,但在信息時代,“直播帶貨”“熱門平臺帖子推貨”等新興互聯(lián)網營銷方式更受青睞,且涉案彩妝面向年輕消費群體,依托微博、小紅書等互聯(lián)網平臺吸引大量年輕消費者,商家利用這些媒體銷售、推廣占比大。數(shù)據顯示,該商品自2019年3月上市后至2019年6月,擁有了龐大的加購、訪問和收藏量,表明其已擁有一定市場占有率,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法院認定原告的“探險家十二色眼影盤”裝潢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要求,應受保護。
結語
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是常見的不正當競爭案件類型,但因市場競爭樣態(tài)錯綜復雜,仍存在司法適用中的諸多難點問題。整體而言,在此類訴訟爭議中,維權方應盡可能證明包裝、裝潢的獨立知名度、易產生市場識別力的顯著特征,同時避免與商標、企業(yè)知名度混同;當包裝、裝潢發(fā)生迭代時,要隨時保留相應證據以便后續(xù)有效主張權益。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和商業(yè)營銷方式的不斷變革,企業(yè)需要建立切實有效的包裝、裝潢使用及宣發(fā)等環(huán)節(jié)的證據沉淀方式,以應對可能發(fā)生的競爭對手仿冒包裝、裝潢搶奪商業(yè)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釋:
【1】林廣海、李劍、佟姝:“《關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31期。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9-2-173-014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
【4】一審: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8166號民事判決;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2349號民事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956號民事裁定
【6】一審: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粵2071民初8024號民事判決;二審: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20民終3507號民事判決;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民再264號民事判決
【7】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491號民事判決
【8】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443號民事判決
【9】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11民初33027號民事判決